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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爱莲 人物履历 所获荣誉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前市委副书记

2023-07-30 10:30 许爱莲

 许爱莲 人物履历 所获荣誉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前市委副书记

许爱莲 人物履历 所获荣誉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前市委副书记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前市委副书记

许爱莲生于1971年7月,籍贯山东阳谷,早年在内蒙古通辽市工作23年,曾任通辽市体育局局长、通辽市经信委主任,科左后旗旗长、党委书记等职。2020年8月,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许爱莲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

中文名

许爱莲

国籍

中国

民族

蒙古族

出生日期

1971年7月日

毕业院校

内蒙古党校

出生地

通辽市科尔沁区

人物履历

1990.09——1992.07,哲盟教育学院中文系学习;

1992.07——1992.10,待分配;

1992.10——1995.09,内蒙古自治区原通辽市永清街道办事处妇联主任、团委书记;

1995.09——1999.12,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科员、干教科副科长(1995.08——1997.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法专业学习);

1999.12——2000.07,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织部干教科科长;

2000.07——2002.10,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团委书记(其间:2001.03——2001.06,在通辽市第二期中青班学习);

2002.10——2003.12,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3.12——2007.11,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其间:2004.10——2004.11,清华大学现代经济管理高级研修班学习);

2007.11——2010.06,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2006.08——2009.01,在内蒙古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函授班学习;2007.03——2007.11,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局挂职任总编室副主任);

2010.06——2010.07,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体育局党组书记;

2010.07——2012.05,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其间:2011.03——2011.07,在内蒙古党校第20期中青班学习);

2012.05——2012.06,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信委党组书记;

2012.06——2013.01,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信委主任、党组书记;

2013.01——2013.03,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旗委副书记、代旗长;

2013.03——2015.01,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旗委副书记、旗长;

2015.01——2015.10,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旗委书记;

2015.10——2016.01,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党组书记。

所获荣誉

1993年,被通辽市团委评为“优秀团干部”;

1994年,被通辽市妇联评为“优秀妇女干部”;

1998年—1999年,连续两年被内蒙古区直属机关党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02年,被内蒙古自治区团委评为“优秀团干部”;

2005年,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三八’红旗手”;

2006年,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人物事件

辞去代表

2020年1月9日,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许爱莲被责令辞去代表职务,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

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许爱莲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20年6月,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满洲里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许爱莲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许爱莲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亲属安排、调动工作;禁不住诱惑,甘于被“围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违规向企业出借财政资金;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背原则损公肥私,在工程项目承揽、开发、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许爱莲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许爱莲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呼伦贝尔市第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6月17日,最高检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许爱莲(副厅级)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许爱莲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0年8月4日,据高检网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许爱莲(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许爱莲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许爱莲利用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通辽市科尔沁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常务副区长,通辽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通辽市科左后旗旗委副书记、政府代旗长、政府旗长、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许爱莲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0年9月25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许爱莲(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该案系一审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许爱莲利用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通辽市科尔沁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常务副区长,通辽市体育局党组书记、政府代旗长、政府旗长、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00万余元;被告人许爱莲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290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举证、质证,并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许爱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许爱莲因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万元,已追缴到并随案移送的217.31万余元及冻结在案的12万元、美元0.0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部分房产依法予以没收。

参考资料

1.甘于被“围猎”的70后女厅官,被双开!·新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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