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信息
词目:创作
拼音:chuàngzuò
注音:ㄔㄨㄤˋㄗㄨㄛˋ
基本解释
1.[create;produce;write]∶创造文学艺术作品,创意制作。
2.[creation]∶也指文艺作品或文艺创作。
基本概念
从何等高度去认识和把握它,直接影响我们对艺术的认识水平。通过创作扩展我们的文化视野与艺术想像力,开发个人造型情趣与审美倾向,真正走上与自身艺术素养和语言积累相了接的创作道路。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①是为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采取的行动;②行动的结果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
应该明确的是,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必然是表现本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不可能是表现他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因为客观事物在一个人头脑里的反映如果不由本人表现出来,他人无法感知,自然更无法表现;如果由本人表现出来,自然也不存在通过他人来表现的问题。
也就是说,只有实际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或声音等媒体表现了某种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人,才进行了创作。那些仅仅停留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阶段或者仅仅将这种认识抽象地提供给他人去进行具体表现的人,没有进行创作。例如,告诉他人如何画一幅画的人不是这幅画的作者或合作作者;向他人提供故事主题、素材或写作要领的人也不是这部故事的作者或合作作者。
如果不仅是告诉他人如何画,而且本人也动手来画,就可以视为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创作;如果不是向他人提供主题、素材或写作要领,而是本人具体口述,由他人记录,就可以视为独自进行了创凡未通过某种媒体具体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其他活动,尽管可能与创作有关,甚至可能对创作起了很大促进作用,也不能视为创作。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这些只进行了创作的辅助活动而又对创作起了某种促进作用的人(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被依法推定为作者或依法取得着作权,也可能根据与作者的某种约定取得着作权或获得某种其他形式的补偿。创作方法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创作目的、创作对象和创作原则。
具体创作对象的差异以及三要素的不同组合方式使得创作方法具有无限丰富的形态。风格的多样反映了创作方法的多样。以这种新的创作方法概念,可以对许多纠缠不清的问题,如创作方法与世界观、文艺思潮及风格流派的关系问题等,作出新的解释。
引证解释
1.亦作“剏作”:制造,建造。[1]
宋曾巩《叙盗》:“其创作兵仗,合众以转劫数百里之间,至于贼杀良民,此情状之尤可嫉者也。”明刘基《春秋明经·筑郿大无麦禾臧孙辰告籴入齐新延厩》:“且筑者,剏作邑也。”《续资治通鉴·宋度宗咸淳八年》:“会回回创作巨石礮来献,用力省而所击甚远,命送襄阳军前用之。”
2.始创。
清王夫之《姜斋诗话》卷二:“盖创作犹鱼之初漾于洲堵,继起者乃泳游自恣,情舒而鳞鬐始展也。”老舍《四世同堂》四六:“老太太这个办法不是她的创作,而是跟祁老人学来的。”
3.特指文艺创作或文艺作品。
明李东阳《麓堂诗话》:“及观其所自作,则堆叠饾饤,殊乏兴调。亦信乎创作之难也。”鲁迅《且介亭杂文集·忆韦素园君》:“那时我正在编印两种小丛书,一种是《乌合丛书》,专收创作。”丁玲《韦护》第一章二:“因此韦护在这些地方,总常常留心,不愿太偏袒自己在创作上、文学上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