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作坤,男,汉族,1965年5月生,山东潍坊人,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管理学博士,1985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局长,安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9年7月23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聂作坤受贿案,对被告人聂作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
聂作坤,男,汉族,1965年5月生,山东潍坊人,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管理学博士,1985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局长,安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9年7月23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聂作坤受贿案,对被告人聂作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
聂作坤
中国
汉族
1965年5月日
天津大学
男
山东昌邑
1983.12——1985.10,山东省昌邑县太堡庄乡新河头联中民办教师(计算连续工龄);
1985.10——1989.07,山东省昌邑县公安局岞山派出所民警;
1989.07——1990.09,山东省昌邑县北孟派出所副政治指导员;
1990.09——1994.09,山东省昌邑县北孟派出所所长;
1994.09——1998.05,山东省昌邑市公安局副局级侦查员、饮马派出所所长;
1998.05——1998.11,山东省昌邑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城区分局局长;
1998.11——2000.07,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政治委员(其间:1997.08——1999.12,在中央党校函授本科班政法专业在职学习);
2000.07——2001.07,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局长;
2001.07——2003.03,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3.03——2006.04,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享受副县级待遇)(其间:2004.03——2006.01,在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工商管理专业在职学习);
2006.04——2007.01,山东省安丘市副县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7.01——2010.07,山东省寿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其间 :2005.10——2008.06,在南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在职学习,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0.07——2016.09,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其间:2009.06——2012.06,在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学习,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
2016.09——2017.03,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7.03——2018.09,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8年8月31日,烟台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免去聂作坤的山东省烟台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2018年11月,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烟台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聂作坤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利益交换,捞取政治资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从事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民间高利借贷活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权侵占非本人经管的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工程项目承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聂作坤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聂作坤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8年12月,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聂作坤决定逮捕。
2019年1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聂作坤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安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寿光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受贿一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孔全出庭支持公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维担任审判长。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安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寿光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25家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聂作坤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聂作坤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9年7月23日上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受贿案,对被告人聂作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查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聂作坤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5487万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作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聂作坤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烟台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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